民国法律是用文言文(关于法律的古文)
1.关于法律的古文
《韩非子》有度第六 国无常强,无常弱。
奉法者强,则国强;奉法者弱,则国弱。荆庄王并国二十六,开地三千里;庄王之氓社稷也,而荆以亡。
齐桓公并国三十,启地三千里;桓公之氓社稷也,而齐以亡。燕襄王以河为境,以蓟为国,袭涿、方城,残齐,平中山,有燕者重,无燕者轻;襄王之氓社稷也,而燕以亡。
魏安厘王攻燕救赵,取地河东;攻尽陶、魏之地;加兵于齐,私平陆之都;攻韩拔管,胜于淇下;睢阳之事,荆军老而走;蔡、召陵之事,荆军破;兵四布于天下,威行于冠带之国;安厘王死而魏以亡。故有荆庄、齐桓公,则荆、齐可以霸;有燕襄、魏安厘,则燕、魏可以强。
今皆亡国者,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。其国乱弱矣,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,则是负薪而救火也,乱弱甚矣! 故当今之时,能去私曲就公法者,民安而国治;能去私行行公法者,则兵强而敌弱。
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,加以群臣之上,则主不可欺以诈伪;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,以听远事,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。今若以誉进能,则臣离上而下比周;若以党举官,则民务交而不求用于法。
故官之失能者其国乱。以誉为赏,以毁为罚也,则好赏恶罚之人,释公行,行私术,比周以相为也。
忘主外交,以进其与,则其下所以为上者薄也。交众、与多,外内朋党,虽有大过,其蔽多矣。
故忠臣危死于非罪,奸邪之臣安利于无功。忠臣之所以危死而不以其罪,则良臣伏矣;奸邪之臣安利不以功,则奸臣进矣。
此亡之本也。若是,则群臣废庆法而行私重,轻公法矣。
数至能人之门,不一至主之廷;百虑私家之便,不一图主之国。属数虽多,非所尊君也;百官虽具,非所以任国也。
然则主有人主之名,而实托于群臣之家也。故臣曰:亡国之廷无人焉。
廷无人者,非朝廷之衰也;家务相益,不务厚国;大臣务相尊,而不务尊君;小臣奉禄养交,不以官为事。此其所以然者,由主之不上断于法,而信下为之也。
故明主使法择人,不自举也;使法量功,不自度也。能者不可弊,败者不可饰,誉者不能进,非者弗能退,则君臣之间明辩而易治,故主雠法则可也。
贤者之为人臣,北面委质,无有二心。朝廷不敢辞贱,军旅不敢辞难;顺上之为,从主之法,虚心以待令,而无是非也。
故有口不以私言,有目不以私视,而上尽制之。为人臣者,譬之若手,上以修头,下以修足;清暖寒热,不得不救;镆铘传体,不敢弗搏戚,无私贤哲之臣,无私事能之士。
故民不越乡而交,无百里之感。贵贱不相逾,愚智提衡而立,治之至也。
今夫轻爵禄,易去亡,以择其主,臣不谓廉。诈说逆法,倍主强谏,臣不谓忠。
行惠施利,收下为名,臣不谓仁。离俗隐居,而以诈非上,臣不谓义。
外使诸候,内耗其国,伺其危险之陂,以恐其主曰;“交非我不亲,怨非我不解”。而主乃信之,以国听之。
卑主之名以显其身,毁国之厚以利其家,臣不谓智。此数物者,险世之说也,而先王之法所简也。
先王之法曰:“臣毋或作威,毋或作利,从王之指;无或作恶,从王之路。”古者世治之民,奉公法,废私术,专意一行,具以待任。”
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,则日不足,力不给。且上用目,则下饰观;上用耳,则下饰声;上用虑,则下繁辞。
先王以三者为不足,故舍己能而因法数,审赏罚。先王之所守要,故法省而不侵。
独制四海之内,聪智不得用其诈,险躁不得关其佞,奸邪无所依。远在千里外,不敢易其辞;势在郎中,不敢蔽善饰非;朝廷群下,直凑单微,不敢相逾越。
故治不足而日有馀,上之任势使然之。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,如地形焉,即渐以往,使人主失端,东西易面而不自知。
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。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,不为惠于法之内,动无非法。
峻法,所以凌过游外私也;严刑,所以遂令惩下也。威不贰错,制不共门。
威、制共,则众邪彰矣;法不信,则君行危矣;刑不断,则邪不胜矣。故曰:巧匠目意中绳,然必先以规矩为度;上智捷举中事,必以先王之法为比。
故绳直而枉木断,准夷而高科削,权衡县而重益轻,斗石设而多益少。故以法治国,举措而已矣。
法不阿贵,绳不挠曲。法之所加,智者弗能辞,勇者弗敢争。
刑过不辟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。故矫上之失,诘下之邪,治乱决缪,绌羡齐非,一民之轨,莫如法。
厉官威名,退淫殆,止诈伪,莫如刑。刑重,则不敢以贵易贱;法审,则上尊而不侵。
上尊而不侵,则主强而守要,故先王贵之而传之。人主释法用私,则上下不别矣。
翻译: 国家没有永久的强、也没有永久的弱。执法者强国家就强,执法者弱国家就弱。
楚庄王并吞国家二十六个,开拓疆土三千里、庄王灭了他国,楚也就衰弱了。齐桓公吞并国家三十个,开辟疆土三千里;桓公灭了他国,齐也就衰弱了。
燕昭襄王把黄河作为国界,把蓟城作为国都,外围有涿和方城,攻破齐国,平定中山,有燕国支持的就被人重视,无燕国支持的就被人看轻;昭襄王灭了他国,燕也就衰弱了。魏安厘王攻打燕国,救援赵国,夺取河东地,全部攻占陶、卫领土;对齐用兵,占领平陆;攻韩,拿下管地,一直打到淇水岸边;眼阳交战,楚军疲敝而退;上蔡、召陵之战,楚军败;魏军。
2.这段关于“明法”的古文翻译出自那一篇古文,请问原文是什么
此为《管子·明法第四十六》的译文。
原文如下: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,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。夫尊君卑臣,非计亲也,以势胜也;百官识,非惠也,刑罚必也。
故君臣共道则乱,专授则失。夫国有四亡:令求不出谓之灭,出而道留谓之拥,下情求不上通谓之塞,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。
故夫灭、侵、塞、拥之所生,从法之不立也。是故先王之治国也,不淫意于法之外,不为惠于法之内也。
动无非法者,所以禁过而外私也。威不两错,政不二门。
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。是故有法度之制者,不可巧以诈伪;有权衡之称者,不可欺以轻重;有寻丈之数者,不可差以长短。
今主释法以誉进能,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;以党举官,则民务交而不求用矣。是故官之失其治也,是主以誉为赏,以毁为罚也。
然则喜赏恶罚之人,离公道而行私木矣。比周以相为匿,是忘主死交,以进其誉。
故交众者誉多,外内朋党,虽有大奸,其蔽主多矣。是以忠臣死于非罪,而邪臣起于非功。
所死者非罪,所起者非功也,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。十至私人之门,不一至于庭;百虑其家,不一图国。
属数虽众,非以尊君也;百官虽具,非以任国也;此之谓国无人。国无人者,非朝臣之衰也,家与家务于相益,不务尊君也;大臣务相贵,而不任国;小臣持禄养交,不以官为事,故官失其能。
是故先王之治国也,使法择人,不自举也;使法量功,不自度也。故能匿而不可蔽,败而不可饰也;誉者不能进,而诽者不能退也。
然则君臣之间明别,明别则易治也,主虽不身下为,而守法为之可也。
3.大韩民国宪法中为什么是中文中掺杂韩文
韩国的拼音文字——韩文(한글,Hangeul)是在李氏朝鲜 世宗大王时期创造出来的,并于1446年发布。之前,在古代朝鲜,汉语的文言文一直都是他们正式的官方文字。韩文拼音文字虽然在1446年颁布了,但是也没有正式的实施,汉语文言文还一直是他们的官方文字。一直到1945年8月,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,韩国人才开始全面的运用韩文拼写他们的韩国语(朝鲜语)。由于受到古代中华文化的影响,韩语中有超过50%的汉源词汇(日本语与越南语也是同样的情况)。这些汉源词汇用纯拼音的韩文拼写,有许多同音字会导致歧义,比如韩文的“강(Kang)”代表很多汉字——江,姜,刚,冈,康。。等等。甚至有些意思相反的词语,韩文拼写竟然也是一样的,比如“방수”(pangsu)(防水、放水)等。为了韩文的意思表达精确,现行韩国的法律文件中会有大量汉源词语用汉字书写,据说汉字达到25%以上。而日常韩文,则绝大部分用拼音的韩文书写的。
也许,您的问题中的措辞——“中文”用“汉字”替代,意义会比较精确些。因为,尽管韩文、日文与越南文 中的汉源词汇 写出来的汉字,很多跟现代汉语(中文)是相通的,但是上述三种文字中仍然有相当的汉字词汇 跟现代汉语表达的意思是有差异的。所以,这些文字中的 汉字不能 轻易的等同于 中文(现代汉语)。
4.商鞅令既具,未布,恐民之不信.出自哪一篇文言文
选自史记·商君列传
(原文)恐民之不信己,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,募民有能徙之北门者,予十金.民怪之,莫敢徙.复说:“能徙者,予五十金.”有一人徙之,辄予五十金,以明不欺.卒下令.
(译文):法令已经完备,但没有公布,(商鞅)恐怕百姓不信任,于是在国都市场南门立下一根三丈长的木杆,招募百姓有能够搬到北门的就赏给十镒黄金.百姓对此感到惊讶,没有人敢去搬木杆.就又宣布命令说:“有能够搬过去的就赏给五十镒黄金.”有一个人搬木杆到北门,立即赏给他五十镒黄金,以表明没有欺诈.终于颁布(变法的)法令。
摘自《百度·》